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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價外費用
眾所周知,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二、代收款都屬于價外費用?
下列情形的“代收款項”不構成增值稅應稅的價外費用: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3.同時符合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4.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5.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6.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三、價外費用怎么開票?
1.價外費用與價款的稅目應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編碼。
2.價外費用開具發票類型與所銷售的貨物、勞務、服務等應保持一致。
3.價外費用進項稅金抵扣同主項目抵扣規則一致。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二)第四項。